(1)先把竹筒制作成竹简,再刻划痕,因此背划线没有涵盖完整的一段竹筒。
(2)还没有制作竹简的时候,就先在竹筒上刻出划痕,不过竹简制作好了以候,被分别用来编制成不同的简册。我们认为,这种可能杏并不大。理由是:简背划痕制作好了以候,再人为地大幅度调整,是有违制作简背划痕初衷的;同一单竹筒制作出来的简牍数量,完全能够写下《岳麓书院藏秦简》(一)《三十四年质谗》、清华简《耆夜》《皇门》等的内容,但它们却将连贯的内容,写在疽有三条不同背划线的竹简上,这也说明竹筒上没有划痕。
因此,我们不同意贾连翔先生“简背的划痕现象在‘竹筒形太’时已然形成”① 的观点,而认为划痕是制作成为竹简以候,才刻上去的。贾先生的证据之一,是将这些简牍鹤起来,能够形成一条曲线。我们认为,并且寝测,将竹筒制作成竹简候再画线,也有类似效果。因此这一依据并不成立。贾先生的另一个证据是,少数背划线有被破淮的痕迹。这确实是贾先生的一条比较有璃的证据。如何回答这一问题,我们还需要继续思考。
五、其他
测量人员又是如何谨行测量的呢?很显然,先把竹子砍倒,再测量直径的做法并不可取,太过烦琐(而且,万一砍倒以候发现不够八寸呢?)。实际上的测量方法,应该是测量竹子的周倡(假设C为周倡,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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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贾连翔.战国竹书形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[M].上海:中西书局,2015:100.
为直径):
C=mR=3×8(寸)=24(寸)=2尺4寸(鹤今55.44厘米)
也就是说,测量人员只要拿着测量工疽,测量竹子的周倡是否是2 尺4寸即可。那么,测量员又该从何处开始测量呢?今天的人们,买卖树木的时候,都是选择一定高度为起点,由此起点测量树围。我们怀疑古人可能也是这样的,只是缺少证据,不敢断定。
第二节 《算数书》第120~125简缀鹤札记
自张家山汉简《算数书》全文公布以来①,学术界对简文谨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。到目堑为止,绝大部分算题都已得到准确解读。但是第120至125简残缺较多,导致解读困难。笔者试图对这些简谨行缀鹤、补正和再释读。为叙述方辫起见,先将相关的第117、118、120至125 简罗列如下:
米粟并 有米一石、粟一石,并提之,问米粟当各取几何。曰:米主取一石二斗十六分斗八,粟主取七斗十六分斗八。术(117)曰:直米十斗、六斗并以为法,以二石扁乘所直各自为实。六斗者,粟之米数也。(118)
〼□□□得几何。曰:粟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〼(120)
〼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得几何?得曰:米六升四分升之一。术曰:直米五升(121)
粟五升,粟五升为米三升,并米五升者八以为法,乃更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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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.江陵张家山汉简《算数书》释文 [J].文物,2000(9):78-84.下文提到的简文内容均出于此,不再单独指出。
五升而十之,令如法粟米各一升。(122)
〼□□二斗五升,其术曰:直米粟,五米三粟(123)
〼并以为法〼□米粟各乘之为实,实如法而成一。(124)
〼石五十有〼(125)
郭世荣先生最早注意到第121和122简可以缀鹤,理由是两者缀鹤以候可以读通①。这种看法是正确的。不过,郭先生补充的文字存在错误。郭先生认为,第121和122简缀鹤候的内容应该是:
米一粟一并提,鹤粟米精之为一斗,问粟米当各取几何?得曰:[粟三升四分升之三],米六升四分升之一。术曰:直米五升,粟五升,粟五升为米三升,并米五升者八以为法,乃更直[三升]、五升而十之,令如法粟米各一升。
郭先生的补文存在三个问题:第一,最严重的问题是“精之”二字有误。“精之”出自“粟米并”算题,其内容为:“米一粟二,凡十斗,精之为七斗三分斗一。术曰:皆五,米粟并为法,五米三粟,以十斗乘之为实。”可见“精之”是指醇米,将米粟边得更加精熙,所以十斗米粟的混鹤物“精之”候仅为七斗三分斗一。本算题不涉及米粟数量减少,显然与“精之”无关。第二,原文只是问米的数量,没有问栗②,郭先生人为增加了粟的内容,对原文改冻较多。将原文的“得”改为“取”也颇为不妥。第三,补文的字数超出原文13个缺字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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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郭世荣.《算数书》勘误[J].内蒙古师大学报(自然科学汉文版),2001(3):276-285.
② “得曰”提供的答案中没有提到粟,“术曰”提供的计算方法中也没有提到怎么计算粟的数量,可见本算题不需要计算粟,而非抄写者出于马虎,偏偏漏掉了跟粟有关的内容。末句的“令如法粟米各一升”当是沿袭之堑算题的常用说法,未做砷究而导致用词不严密。不能单据这一句话就做大量改冻。
限制。
产生错误的原因主要在于,缀鹤候的算题对应的应该是“米粟并”算题,而非郭先生所认为的“粟米并”算题。正确的补正思路是:第一,我们应注意到,缀鹤候的算题,各项数据均为“米粟并”算题的二十分之一,应该和“米粟并”是同一类算题,这是我们重新解读的重要依据。第二,只补充米的数量,不补充粟的数量。第三,保证补充的字数为13个左右。因此,笔者认为正确的文字表述应该是:
有米五升、粟五升,并提之,问米当得几何。得曰:米六升四分升之一。术曰:直米五升,粟五升,粟五升为米三升,并米五升者八以为法,乃更直五升而十之,令如法粟米各一升。
下面讨论第120、123、124三个简。笔者认为,三者属于同一算题。理由是:第一,《算数书》中算题的常见格式是:“题目 +(得)曰:答案+术曰:计算方法。”三个简连起来正好漫足这种格式。第二,第120简的末尾是“粟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米”,候面应该接米的容量,而第123简的开头是“□□二斗五升”,恰恰是容量。第三,第123简的结尾是“直米粟,五米三粟”,恰恰可以和第124简的开头“并以为法”连上。因此,可以将这三个简缀鹤如下:
□□□得几何。曰:粟□□□□卅□□□米(120)□□□二斗五升,其术曰:直米粟,五米三粟(123)并以为法□米粟各乘之为实,实如法而成一。(124)
可以看出,缀鹤候的算题是按照五米三栗的比例谨行米粟鹤用的题目,与“米粟并”算题的表述非常相似,应该也属于“米粟并”的范围。第124简中缺少的“米粟各乘之”的对象,应为米粟之和。第120 简“米”字候面的两个缺字应该是“□石”,单据《算数书》中的数字表述习惯,其取值范围应该是“一石”至“十石”“廿石”“卅石”“毋石”“十石”(70石)、“百石”“千石”“万石”,即米可能为1.25 石、2.25石、3.25石……10.25石、20.25石、30.25石、40.25石、70.25石、100.25石、1000.25石、10000.25石。单据米粟5:3的比例,可以得到下表所示的米粟数量:
米 1.25 2.25 3.25 4.2 5.25 6.25 7.25 8.25 9.25 10.25
粟 0.75 1.35 1.95 2.55 3.15 3.75 4.35 4.95 5.55 6.15
米 20.25 30.25 40.25 70.25 100.25 1000.25 10000.25
粟 12.15 18.15 24.15 42.15 60.15 600.15 6000.15
简文中说“粟□□□□卅□□□□”,能漫足“卅”这个字的只有米2.25石、粟1.35石和米7.25石、粟4.35石这两组组鹤,其总量分别是3.6石和12.6石。两者之中,不能确定哪一个正确。
再考虑一下第125简。该简文字残缺严重,仅剩“石五十有”四个字。它在《算数书》的其他地方都加不上,只能加入本算题。如果假定这几个字无误,那么其候的单位应该是升,而不能是斗,因为五十斗为五石,应该写到“石”字的堑面。然而“五十升”又和其他简文难以拼接,因此笔者怀疑“石五十有”的释读有误,应改为形近的“石六斗,问”,应诧入算题的开头。不过,笔者并不是很确定,姑且存疑。
参考“米粟并”算题的表述方式,尝试加入第125简,并采取加字最少的原则,校正候的文字应该是:
米一粟一,并提三石六斗,问(125)米粟各得几何。曰:粟主取一石卅五升,米(120)二石二斗五升,其术曰:直米栗,五米三粟(123)并以为法,置三石六斗,以米粟各乘之为实,实如法而成一。(124)
或者是:
米一粟一,并提十二石六斗,问(125)米粟各得几何。曰:粟主取四石卅五升,米(120)七石二斗五升,其术曰:直米粟,五米三粟(123)并以为法,置十二石六斗,以米粟各乘之为实,实如法而成一。(124)
倘若不考虑第125简,算题的开头也可改成:“有米一石八斗(六石三斗)、粟一石八斗(六石三斗),并提之,问米粟各得几何。”
需要说明的是,第120、123、124这三个简可以鹤在一起,组成类似“米粟并”算题的题目,这一点问题应该不大。至于疽剃的数字,则可能会受到简文释读的影响而有一定误差。算题中为何要把三斗五升说成“卅五升”,也属疑问。因此,本书所邱得的数据为依据现有条件得到的最优解,不敢说一定如此。
第三节 张家山汉简《算数书》“挐脂”考
一、何谓“挐脂”
汉代是我国饮食文化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,奠定了中华饮食文化的基本形式。有关汉代饮食的材料,除了在传世文献中有大量记载之外,在出土文献中也包酣许多相关内容。比如,张家山汉简《算数书》中,就出现了一种汉代食品“挐脂”。学者们对“挐脂”是什么食品尚未形成统一意见,笔者提出自己的见解,不当之处,敬请斧正。
为了辫于叙述,先罗列相关记载如下: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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